2007年6月1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四版:新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律信箱

尊敬的编辑:
  我是一名在金华监狱服刑的外省籍服刑人员,我有一个问题想请你们为我解答。
  我于2003年在江西省新余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,价值11万,付款方式是分期付款,在2004年3月8日入狱前已支付3.5万元,后因入狱无法支付后期的房款,我就委托堂兄将房子转让。他将房子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他朋友。在转让过程中他并没有通知我,也没有告诉我的父母。现在由于某些原因,我想将房子拿回来。我想问一下,像我这样的情况有没有可能通过法律程序拿回这套房子?
   金华监狱  曾勇

曾勇:
  你的房产是分期付款购买的,且未支付完全部价款。依据有关规定,分期付款方式的买卖合同,在买受方支付全部价款前,出卖方仍保留对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。买受方只有在支付全部价款后,才取得标的物所有权。因此,你委托堂兄转让给第三方的是你与卖房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。也就是说对方既承受了你在该房产买卖合同中的权利,又承受了你在该合同中的义务。
  从你提供的情况看,你堂兄是获得了你的有效授权。不过,依据民法有关规定,你转让房产还须经卖房者的同意。未经同意,授权是无效的。但从你提供的情况看,可能第三人已经支付完全部价款,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。如果这样的话,第三人就是原房产买卖合同的当事人。你已经退出了该合同,自然就无法取得房产了。
  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迎